一、制定《许昌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工作规程》目的是什么?
答: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工作,切实保障招标投标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提高招标投标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令第11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许昌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工作规程》。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出投诉?
答: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投诉,但就招标文件、开标现场情况、评标结果进行投诉的,应当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三、投诉的受理条件是什么?
答:(一)投诉人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与投诉项目有利害关系;(二)投诉事项具体,且提供有效线索;(三)投诉书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四)未超过投诉时效的;(五)还未作出处理决定,投诉人又提出新的证据材料;(六)投诉事项己先提出过异议、未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四、投诉处理回复期限是怎样的?
答:受理部门收到投诉后,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作出处理决定是否受理该投诉事项,若受理后,则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五、投诉是否可以撤回?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答:投诉处理决定作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受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一)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不准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二)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