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从多方面细化措施,并将措施规则嵌入采购管理系统中,助力中小企业纾困解难。
为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的政策,《通知》明确,对于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尤其是对于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以及在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给予小微企业10%—20%的价格扣除优惠。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应占合同总金额的30%以上),给予联合体或大中型企业4%—6%的价格扣除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为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成本,《通知》强调,在招投标、政府采购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禁止收取任何无法律依据的保证金;同时,鼓励采购人在采购合同履约前向中标(成交)供应商预付合同金额30%的预付款;政府采购合同首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对于中小企业首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50%。采购人对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的政府采购项目,要及时组织履约验收,在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
为加强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信息公开工作,《通知》明确,将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措施规则嵌入采购管理系统中,并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开辟“中小企业预留项目公告”专栏。主管预算单位按照《办法》要求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项目执行情况。
为确保政策落实,《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要立即对照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对不符合规定的做法和文件及时清理废止;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尽快统筹制定本部门及所属单位今年下半年政府采购项目(含招投标工程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并于6月30日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自7月份起,主管预算单位于每月25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执行进展情况,市县财政部门于每月30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本地区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执行进展情况。省财政厅将适时对省直预算单位和各市县2022年度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执行情况进行通报。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163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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