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乐佳超报道 财政部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对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的原则、采购方式、采购计划等作出规定。
《通知》明确,金融企业集中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效益原则,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有关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金融企业应按采购计划实施集中采购,并纳入年度预算管理。计划外的集中采购事项,应按企业内部相关规定报批。采购计划的重大调整,应按程序报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审议。
在财务审计方面,《通知》要求,金融企业要依法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计,为其独立客观发表审计意见提供有效支持和保障。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方式可按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评价标准应当突显质量因素,不以报价水平为决定因素,对于低价竞争、恶意压标压价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评标和计算平均报价时予以剔除。审计费用要根据市场公允水平、同业轮换普遍情况变化、审计工作量等因素合理确定。
此外,《通知》还提出,金融企业应当精简会议、差旅、培训、论坛、庆典等相关活动;从严从紧核定因公出国(境)、公车购置及运行、业务招待费预算;建立健全负责人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积极优化内部收入分配结构,科学设计薪酬体系,合理控制岗位分配级差;加强不良资产核销和处置管理;强化境外投资管理等。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170期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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