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河南省建设监理行业建秩序、强自律、重服务、促发展的意见(2020)》的通知
豫建监协〔2020〕31号
各自律小组及成员单位:
《关于推进河南省建设监理行业建秩序、强自律、重服务、促发展的意见》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推进河南省建设监理行业建秩序、强自律、重服务、促发展的意见(2020)
河南省建设监理行业诚信自律委员会
(协会代章)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关于推进河南省建设监理行业建秩序、强自律、重服务、促发展的意见(2020)
为保障《河南省建设监理行业诚信自律活动实施方案》(豫建监协〔2017〕2号)有效实施,通过建立规范监理行为,提升监理水平与形象的新秩序,运用“重点关照”和“差异化管理”等手段,强化诚信自律各项措施的落实,进一步提升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服务质量,确保河南省建设监理行业规范、有序、高质量发展。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了河南省建设监理行业诚信自律委员会制定的《关于推进河南省建设监理行业建秩序、强自律、重服务、促发展的意见(2020)》。
第一条 所有在豫开展监理业务的建设监理企业,根据企业注册地和项目所在地的双轨原则,均应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所在地诚信自律小组的活动中,接受所在地诚信自律小组的自律监督。
第二条 项目投标过程中,投标企业应参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和《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费计费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监理服务质量和服务标准,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不合理的低价竞争,不得通过恶意投诉举报、诬告诋毁等方式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第三条 在项目投标期间,各自律小组对认定为根本无法满足全面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理职责,不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所需要的基本费用支出的最高投标限价的招标项目,以及附含严重不合理评标办法、引导潜在投标人进行恶意低价竞争的招标项目发出风险警示,提示监理企业审慎投标。
任何监理企业如果不顾风险警示,在警示的风险未消除的前提下执意投标,自律小组可以公开通报,也可提请自律委员会公开通报。该项目的中标监理企业列入诚信自律负面清单,该项目列为诚信自律重点关注清单。
所有投标的监理企业,均有权利将开标公布的投标报价反馈到所属的诚信自律小组。小组认为该投标报价将严重影响现场监理服务质量,弱化工程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管理等正常监理工作,无法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履行监理职责,破坏了所在地区竞争秩序和自律局面,有权约见当事企业负责人,了解情况并听取解释,经小组讨论,提出处理意见,报诚信自律委员会。
第四条 诚信自律委员会收到诚信自律小组的书面意见,根据《河南省建设监理行业诚信自律公约》的规定,启动相关核实程序,对通过降低监理服务质量和服务标准,减少服务内容进行恶意低价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竞争秩序的监理企业进行自律惩戒。
第五条 对于违反《河南省建设监理行业诚信自律公约》的有关监理企业、分支机构和监理从业人员,河南省建设监理协会协同或建议相关主管部门,对所属项目现场的监理履职情况进行重点和有针对性的检查,对其违法违规、监理服务不符合规范和标准要求、标后履约不到位的行为进行通报和处罚。
第六条 在豫开展监理业务的外省非会员监理企业,如果违反诚信自律要求和约定,协会将向其注册地的省级行业协会发函,通报其在豫违反自律要求和约定的行为,建议其注册地的省级行业协会对其会员进行约束或给予负面评价。
第七条 诚信自律小组应组织开展相关活动,提高小组的凝聚力,建立通畅的沟通和讨论渠道,充分发挥自由讨论、民主协商、组长集中的决策机制,组内成员企业应缪力同心,团结一致,共同维护好、发展好、建设好所在地区的市场竞争秩序,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提供优质专业的监理咨询服务。
第八条 自律小组之间,可以建立组长联席制度,组织横向的联系和沟通,共享相关信息和经验,共商跨组事宜的解决机制。
第九条 进一步加强“分组自律,区域自治,共治共享”的架构格局,在全省监理行业形成全员宣传自律、全员参与自律、全员监督自律的自律工作新局面,形成现场监理服务质量有效保证,质量安全监理工作持续加强,竞争环境良性改善的新秩序。
第十条 自律小组要研究自律工作中新情况、新问题,总结诚信自律工作的良好经验和成效,收集、汇总、整理和分析属地监理服务价格信息,形成历史数据资料。
诚信自律工作小组可以参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和《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费计费规则》,结合当地主要工程项目的概况、监理服务内容、人员配备情况、价格计算方式以及中标价格等数据,发布全面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理职责,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的监理成本价格,供市场主体参考。
第十一条 违反自律要求和约定的惩戒措施包括:1.公开通报;2.列入自律负面清单;3.取消评优评先的资格;4.按照章程程序,向理事会提议取消或降低企业在理事会的职级。5.按照章程程序,向理事会提议限制或暂停会员服务。
诚信自律小组仅可以行使第1、2项惩戒措施,诚信自律委员会可以行使所有惩戒措施。
第十二条 监理企业对惩戒措施有异议,可以向诚信自律委员会书面反映,申请复议。复议的结果包括维持原措施、撤销原措施、重新作出新的措施。复议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十三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河南省建设监理行业诚信自律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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