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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落实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证照分离” 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表时间:2020-9-24 15:54:30  点击次数:【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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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落实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证照分离”

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办法函〔2019684号)有关要求,现将我省落实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取消工程造价资质审批

(一)在郑州、开封、洛阳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直接取消工程造价资质审批。取消审批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持有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将企业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二)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的郑州、开封、洛阳市范围内,在招标控制价和竣工结算价财政评审、审计监督等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价编制、全过程工程造价服务等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不得再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出资质方面要求,可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查阅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二、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出外从事业务仍需办理资质

工商登记注册地在郑州、洛阳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的企业,拟在郑州市、洛阳市外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放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的通知》(豫建2020325号)有关规定,分别向所在的郑州、洛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后,方可按规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工商登记注册地在开封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的企业,拟在开封市外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第一批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豫政〔201730号)有关规定,向开封自由贸易试验片区管委会申请办理资质后,方可按规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三、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资质延续升级变更办理规定

(一)工商登记注册地在郑州、开封、洛阳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已取得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的企业,需要在郑州市、洛阳市、开封市外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资质到期延续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建办标〔202018号)有关规定办理;办理变更业务的,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的规定,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

(二)工商登记注册地在郑州、洛阳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已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乙级资质的企业,需要在郑州市、洛阳市外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资质到期延续及办理变更等业务,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放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的通知》(豫建2020325号)的规定,分别到郑州市、洛阳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地在开封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已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乙级资质的企业,需要在开封市外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资质到期延续及办理变更等业务,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第一批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豫政〔201730号)的规定,到开封自贸区片区管委会办理。

(三)工商登记注册地在郑州、开封、洛阳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乙级资质晋升甲级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建办标〔202018号)有关规定办理。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联合有关部门直接或组织省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建立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省外进豫企业在豫执业信用档案信息,逐步完善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

五、开展工程造价职业保险试点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制定试点方案,明确试点时限。郑州、开封、洛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试点企业和试点项目,通过试点,积极研究探索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职业责任保险与信用评价的联动,总结出在全省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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